機構設計推薦:再處理區域環境要求
CSSD的設計規模要充分考慮到期望的載量。
理想的中央處理區應至少分為三個區域:清潔,包裝和滅菌與存儲。 物理屏障應將清潔區域與其他區域分開,以限制使用過物品污染。職業接觸限值,如化學試劑(如戊二醛,環氧乙烷)的上限值(CEV)應符合當地環境法律。醫療照護部門必須有換氣; 溫度和濕度適合所使用的過程/產品。 在有專門中央處理區域的醫療照護部門,去污區須保持負壓氣流,清潔區須保持正壓氣流并定期進行監測。 如果監控在外部集中進行,當相對濕度或溫度超出規定范圍時應預警CSSD,以便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
1. 去污區和清潔區域必須通過墻壁物理隔斷或區分。(ⅡA)
2. 在CSSD外進行的再處理必須保持在最低限度,必須得到感染預防和控制委員會或那些負責安全再處理實踐人員批準,并且必須符合再處理空間的要求。(IIIB)
3. 無論在哪里進行化學消毒/滅菌,使用產生有毒蒸氣和霧氣產品時都必須監測空氣質量。(IA)
4. CSSD中必須有定期的環境清潔計劃,包括書面過程和明確規定的責任。(IIB)
政策和流程的建議
制定政策和流程,以確保消毒滅菌過程符合CDC、WHO或國家衛生部等規定的感染預防原則。已制定的政策和流程必須經由感染預防和控制委員會審查和批準。工作人員必須隨時可以進行再處理。
再處理政策和程序審查必須至少每年進行一次。
1. 至少,衛生照護機構將根據現行公認的標準/建議制定政策和流程,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審查。(IIIA)
2. 所有對醫療設備/器械再處理的政策和流程都需要經由感染預防和控制委員會審查和批準。(IIIA)
3. 消毒和滅菌程序必須包括關于化學產品的類型,濃度和測試的聲明和信息; 暴露的持續時間和溫度; 以及可能對該過程的功效有影響的物理和化學性質。
執行此功能的工作人員必須隨時可以使用這些程序。(IIA)
4. 醫療設備/設備所需的再處理方法和產品將取決于設備/器械的預期用途以及使用設備/器械所涉及的潛在感染風險。(ⅢA)
5. 應建立一個程序來召回不適當的再處理醫療設備/器械。(IIA)
6. 召回程序應包括對客戶/患者/其他住院患者(clients/patients/residents)的風險評估以及隨后通知醫生,客戶/患者/其他住院患者,其他機構和/或監管部門(如有指示)的程序。
(IIA)可能需要任命一個工作組來討論召回過程中要采取的風險和步驟。
7. 應描述接收和傳播醫療器械警報和來源于制造商或政府機構召回的流程。 (IIIA)
8. 用于再處理任何/所有階段(即清潔,消毒,滅菌)的產品必須由負責產品選擇的委員會,具有再處理專業知識的個人以及具有感染預防和控制專業知識的個人批準。
(IIIA)
9. 用于任何/所有再處理階段的產品必須適合使用醫療設備/器械所需的再處理水平。(IIIA)
10. 用于醫療設備/器械的清潔,消毒和/或滅菌的過程和產品必須兼容設備/器械。(IIA)
11. 將要購買和將要進行再處理的所有醫療設備/器械都必須有專門的器械制造商的清潔,消毒和滅菌的書面說明。如果需要拆卸或重新組裝,強烈建議使用帶圖片的詳細說明。在醫療設備/器械進入流通之前,必須對這些過程進行人員培訓。 (IIA)
再處理職業健康與安全推薦
推薦對所有醫療設備/器械處理的方案進行職業健康和安全評估,以確認遵守了員工安全措施并符合當地職業健康和安全法。
A. 衛生照護機構的職業健康和安全將審查所有處理醫療設備/器械的方案,以核實工作人員的安全措施和程序,以消除或盡可能減少暴露風險,并遵守該國職業健康和安全法。(IIA)
B. 在再處理區有一個政策,明令禁止吃/喝,食物儲存,吸煙,使用化妝品或/和處理隱形眼鏡(IIA)
C. 所有再處理活動應佩戴適當的個人防護裝備(PPE)。(IA)見表3。
D. 所有從事再處理的工作人員都應接受乙肝免疫接種,除非已經記錄他們對乙型肝炎免疫(IA)。
E. 應編寫措施和程序以預防和處理銳器傷。 (IA)
F. 應制定措施和程序,工作人員接觸血液和體液立即進行處理。 (IA)
G. 應按照機構政策,為衛生照護人員提供疫苗可預防疾病提供的疫苗(例如腮腺炎-麻疹-風疹,水痘,流感,破傷風-白喉或破傷風-白喉-百日咳)。 (IIA)
表3
指定區域工作的CSSD人員預防血液和體液職業暴露的PPE推薦
應該佩戴額外的個人防護裝備以防化學品泄漏和處理高溫物件
(轉載SIFIC官微 2018.3.26)